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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分两批次进行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时间:2017-03-03 10:02:21 编辑:liulifang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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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省上半年普通话水平测试相关事项通知汇总



  

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鲁教师字〔2017〕3号

各市教育局:

  为做好2017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在山东省的中国公民,可在山东省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符合鲁教师发〔2013〕1 号和鲁教师发〔2015〕6 号规定的学历条件。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做出认定结论,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不能做出认定合格结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各认定机构要严格把好资格审核关。

  (二)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符合鲁教师发〔2015〕6 号规定免试条件的全日制师范类学生可免予教师资格考试。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六)申请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报考面试科目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所学专业一致。

  符合免试直接申请认定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与学历层次类别相应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

  三、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认定工作安排

  为方便申请人申报和及时获取教师资格证书,2017年认定工作分2批次进行,安排如下:

  (一)第一批次认定工作安排。

  1.各认定机构发布公告时间:

  各认定机构应根据《山东省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及本通知要求制定本机构认定公告,于3月13日前向社会发布。

  2.申请人网报时间:

  2017年3月21日8:00—3月29日17:00(周六、周日报名系统不开放)。

  3.受理人员范围:

  认定机构现场审核确认前已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或符合免试条件且取得毕业证书的申请人。

  4.证书发放时间:

  各认定机构应于5月10日前向认定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二)第二批次认定工作安排。

  1.各认定机构发布公告时间:

  各认定机构应根据《山东省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机构认定公告,于6月13日前向社会发布。

  2.申请人网报时间:

  2017年6月20日8:00-6月28日17:00(周六、周日报名系统不开放)。

  3.受理人员范围:

  认定机构现场审核确认前已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或符合免试条件且7月10日前可取得毕业证书的申请人。

  4.证书发放时间:

  各认定机构应于8月15日前向认定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三)认定系统设置。

  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和我省工作计划,2017年全国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认定工作开放时间截止至7月25日(工作日内7:00—24:00),其中,3月中上旬、5月下旬至6月上旬期间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内系统不对外开放,申请人网上报名及确认用户功能关闭。各认定机构要根据网络开关时间、认定批次安排和本机构工作实际,及时在认定系统中设置认定计划,其中,网报开通时间应与上述每批次申请人网报时间一致,体检和现场审核工作由各认定机构根据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并及时对外公布。在设置认定计划时,各认定机构要充分考虑我省申请人员数量多、工作周期长及认定系统网络压力大、国家公布考试成绩时间不确定等因素对认定工作的影响,既要确保工作进度,也要留足时间余量,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认定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认定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和认定系统开放时间,认真研究,科学制定本机构认定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及时制定本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告(包括认定政策、咨询电话、各类别申请人网上报名、体检、提交材料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并本机构官方网站、微信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人网上报名。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其中,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其他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

  (三)组织体检。各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四)材料审查。各认定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如下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正反面打印,一式2份),有打印幅面要求的,认定机构应在公告中向申请人说明;

  2.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和复印件;

  3. 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以下三个材料之一:

  (1)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关于本人学历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申请人自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打印);

  (2)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需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且当次有效);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6.《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当次有效)。

  7.考试合格证明材料或免试申请材料: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申请人提交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上自行打印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符合免试条件的申请人提交本人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须含教育学、心理学等全日制教育类课程修习成绩及毕业教育实习成绩,成绩单中未注明教育实习成绩的需提交在校期间的教育实习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8.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报名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9.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复印件;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在当地参加社保的缴费证明、明细等材料。

  (五)资格认定。各认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根据认定结论,在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和证书编号,向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证书应使用系统规定软件打印,确保证书签发日期、资格种类和持证人基本信息等与认定系统中的信息完全一致。

  六、工作要求

  (一)各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本通知部署要求,积极筹划,精心安排,抓紧做好本机构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完成各批次认定报名、材料审核、确认编号、证书制发等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二)各认定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我省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本机构认定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并耐心细致地做好各项政策和要求的解释工作;本机构咨询电话和官方网站要对外公布,有关通知、公告应及时上网,以方便申请人查阅和咨询,为申请人申请教师资格提供便利条件。

  (三)各认定机构要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输、打印过程中的证书耗损,按照“准确预计、适度留存、杜绝浪费、防止流失”的原则,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

  (四)各认定机构要严守工作纪律,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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